上海市有色金属学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
(2017年2月28日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合理、合法、合规收取会费,并加强对会费使用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学会会员会费是指在国家法规、政策许可的范围内,依据本学会章程的规定,所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款额。
第三条本学会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
第四条本学会会费按年度收取,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交纳时间。
第五条会员会费标准:
理事长单位为50000元;
副理事长单位为4000 元;
团体会员单位为2500 元;
个人会员为100元,退休人员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等优待。
第六条理事长单位除提交正常会费外,无偿提供学会秘书处必要的工作场地(办公室等)或提供等值人民币50000元的办公场地租金经费。
第七条本学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。
第八条会员交纳会费时,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学会帐户。
第九条本学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,开据由财政局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"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"。按上海市财政相关规定,会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。
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条本学会秘书处财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设立会费收支帐册,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会费用途如下:
本学会专职、聘用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和秘书处办公开支等费用;
本学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技术资料、刊物、网站及通讯等费用;
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秘书处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等各种会议的费用;
其他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公益性业务活动。
第四章 会费的监管
第十二条本学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十三条每年按时进行年检,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28日经本会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。